某銀行與沈某信用卡糾紛案件
原告:某銀行
被告:韓某
被告:沈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政鵬,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沈某向原告某銀行償還信用卡項下透支錢款本金51111.14元,利息9697.28元,手續(xù)費8222.36元;2、判令被告沈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被告未按期歸還信用卡透支款,構成違約。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是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責任的承擔比例取決于另一起刑事案件的結(jié)果。本案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本案的審理,待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查明事實,分清某樂器公司、信用卡申請人相關責任后,給予被告相應的民事責任。
判決結(jié)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nèi),被告沈某向原告某銀行清償本金51111.14元、手續(xù)費8222.36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