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公司無故調崗的情況,在公司以各種理由對我們作出調崗變動后,我們就一定要聽從公司的安排,委屈求全嗎?
案情簡介
王某在某航空公司工作了九年,目前是該公司某技術車間的管理崗,前不久公司人事給王某發(fā)送郵件告知,經公司決定將王某工作崗位變動,讓她一周內去公司的另一個車間報到,而且崗位性質也是從之前的管理層變成了普通員工,工資更是由原來的底薪兩萬直接降到底薪九千多,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應該如何維權?公司的這種無故調崗又降薪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
公司如果告知員工調崗降薪之后,員工應當在收到公司調崗通知時一個月內書面提出異議,如果員工沒有書面對調崗提出異議的話,司法實踐中往往會視為員工同意調崗。員工對調崗提出書面異議后沒有得到公司明確回復的,可以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直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原崗位、原工資,或者是以公司無故調崗降薪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因為員工不同意調崗,辭退員工的,這種情況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里要注意的是在這期間勞動者不能因為公司不合理的調崗安排無故曠工,如果勞動者因為無故曠工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話,公司就有合理的理由辭退員工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