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形式
《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清算組就有通知債權人的義務,而根據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這里的通知一般存在兩種形式:
第一種即是針對已知的債權人,清算組成員需要直接向他們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
另一種是針對尚未發(fā)現的債權人或者暫時失去聯系的債權人而言,清算組成員需要以登報的方式在一定的區(qū)域范圍內進行“公告送達”。
未履行情況
如果清算組成員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則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里的未履行一般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指清算組成員完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即既沒有向已知債權人郵寄通知,也沒有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公告;
另一種是指清算組成員沒有完全履行通知義務,有些只是通知了已知債權人而未在報紙上公告,有些則是僅僅在報紙上登報公告而未通知債權人。
上述這些做法無疑會導致一些債權人無法及時獲悉債務人公司清算的信息,導致其遲延進行債權申報。
相關責任
針對此類行為,《公司法》也規(guī)定了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公司或者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解釋中也進一步明確了“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的,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提醒
法律之所以如此重視清算組的通知以及公告?zhèn)鶛嗳说牧x務,是因為這項工作可以說是清算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這里也探討一下這背后的深層次意義。首先在一定區(qū)域內有影響力的媒體上進行公告送達,一方面是可以借助媒體的力量尋找清算組未知的債權人;另一方面也是對清算組成員工作的監(jiān)督,防止其以“內部操作”的形式清算公司財產。同時,在一定規(guī)模的媒體上發(fā)布也可以防止重復無意義的公告,減少成本。
當然,清算組成員在如何承擔責任方面,我們也要明確其性質,成員間承擔的應當是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因為他們之間是一個工作整體,各自有必須履行的工作義務,彼此合作很難區(qū)分。因此,債權人可以選擇想一個成員主張損失,也可以向多個主張。
作者:徐軼律師